保洁、烹饪、生活照护......家政从业者们用自己的十八般技艺解决繁琐的家务事,成为现代便捷生活的守护者。在家政从业者们辛勤付出的同时,法律也在默默守护他们的权益。
近日,控江路司法所邀请上海尚佳法律服务中心的法治专员余凌志律师在控江四村第一居委开展家政从业人员法律咨询活动,从现场咨询情况看,家政从业者们最常面对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让我们通过几个小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服务路上遇车祸算“工伤”!
【经典案例】
张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职工,在前往服务家庭的路上遭遇车祸,对方司机负全责,张阿姨受伤就医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治专员解析】
本案例中,张阿姨与家政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所以与家政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受家政公司指派前往服务家庭提供家政服务,在途中遭遇车祸且对方全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请对有危险性的服务要求说“不”!
【经典案例】
王阿姨为家住六楼的刘阿婆提供家政服务,刘阿婆要求王阿姨擦窗,王阿姨表示只能擦拭里面的部分,但是外面部分由于楼层高比较危险,故无法擦拭。刘阿婆向家政公司投诉。在此案中王阿姨可以拒绝刘阿婆的擦窗要求吗?
【法条链接】
《上海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十二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谩骂、侮辱、虐待、殴打家政服务人员;
(二)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
(三)强迫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家政服务;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家政服务。
【法治专员解析】
刘阿婆家住六楼,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要求王阿姨擦拭玻璃窗外层,这种行为很有可能对王阿姨造成人身伤害。王阿姨只是普通的家政从业人员,不具备高空作业的能力,所以在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王阿姨有权拒绝刘阿婆的要求,家政公司应该在维护王阿姨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刘阿婆的投诉。
案例三:“自雇型”阿姨受伤谁之责?
李阿姨是家政市场上的“个体户”,通过朋友介绍来到小红家提供家政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李阿姨的工作内容为打扫卫生、洗衣做饭,每日工作4小时,月工资3000元。这天李阿姨为了方便干活光着脚擦地,小红提醒李阿姨穿鞋但李阿姨没听,结果不小心滑倒摔成骨折。事后,李阿姨要求小红承担医药费、误工费和护理费,这些费用小红应当承担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治专员解析】
本案中李阿姨与小红经熟人介绍达成合意,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双方不受劳动法律调整,而是受到民法调整。此时李阿姨在从事拖地保洁等一般家政家务时受损害的,应当由小红和李阿姨按照过错分担责任。小红作为雇主,并未让李阿姨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事项,且已尽到提醒义务;李阿姨在拖地时没有穿鞋,属于在工作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而受伤,雇主小红不需要承担责任。家政人员在为雇主提供服务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注意观察工作环境、使用安全合规的服务工具,尽量避免意外的发生,也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购买家政意外保险,用以降低风险。
【 结 语 】
希望本次小课堂能对家政从业人员有所帮助,在面对家政纠纷和问题时学以致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下课!
控江路司法所供稿
文章来源:“控江多代屋”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家政普法小课堂现在开课,家政阿姨爷叔们快快来听讲!》